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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稳经济35条”有关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的通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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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2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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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稳经济35条”有关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2号)要求,就招投标领域减轻企业交易成本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1.必须招标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

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2.我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可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作为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形式。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投标(中标)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用相关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替换。

二、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1.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价格评审优惠的比例,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信息提供便利。

3.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给予中小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分包企业相应的价格分加分。

4.鼓励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支持政策,不应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三、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1.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据职责,将本领域必须招标项目涉企三项保证金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的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保函(保险)缴纳保证金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必须招标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招标单位落实到位,不应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2.强化服务提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应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支持相关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升企业办理保函(保险)的便利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保证保险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

3.强化舆论引导。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稳经济35条”有关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照政策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调整完善招投标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准确了解和积极应用,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  市政务服务办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2022年7月8日      

 

网站来源:http://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207/t20220720_5938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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